申请执行人焦作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河南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焦作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诉河南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河南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彦胜执行员王洪亮执行员朱永杰
书记员:马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