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希芳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执行员郭在英执行员王彦胜执行员朱永杰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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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希芳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执行员郭在英执行员王彦胜执行员朱永杰
书记员:苏志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