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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与张希芳车辆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山执字第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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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希芳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执行员郭在英执行员王彦胜执行员朱永杰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