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利红被执行人:李海全
本院在执行申利红申请执行李海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李海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利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海全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山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郭在英执行员王彦胜执行员朱永杰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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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利红被执行人:李海全
本院在执行申利红申请执行李海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李海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利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海全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山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郭在英执行员王彦胜执行员朱永杰
书记员:苏志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