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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利红与李海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山执字第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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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申利红被执行人:李海全

本院在执行申利红申请执行李海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李海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利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海全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山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郭在英执行员王彦胜执行员朱永杰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