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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韩全金与冯亮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山执字第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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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全金被执行人冯亮

本院在执行韩全金诉冯亮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亮下落不明,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彦胜执行员王洪亮执行员朱永杰

书记员:马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