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全金被执行人冯亮
本院在执行韩全金诉冯亮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亮下落不明,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彦胜执行员王洪亮执行员朱永杰
书记员:马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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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韩全金被执行人冯亮
本院在执行韩全金诉冯亮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亮下落不明,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彦胜执行员王洪亮执行员朱永杰
书记员:马宏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