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金光。
本院在执行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陈金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洪亮执行员王彦胜执行员马宏伟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