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袁建军被执行人河南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袁建军与河南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河南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沈跃峰执行员张军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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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袁建军被执行人河南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袁建军与河南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河南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沈跃峰执行员张军
书记员:苏志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