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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华荣与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1)阳执字第00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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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华荣。被执行人: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郭华荣与被告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的(2011)阳劳仲裁字第6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华荣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阳劳仲裁字第69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人民币16070.85元及延期付款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受理的(2011)阳执字第0084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丹审判员:张园审判员:陈斌

书记员:孙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