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北石油润滑油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桥口区宝丰路**。法定代表人:陈奕波,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志鑫润滑油厂。法定代表人:范志全,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范志全委托代理人:周建军,系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石油润滑油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志鑫润滑油厂、范志全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志鑫润滑油厂、范志全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范志全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丹代理审判员:欧云代理审判员:林勤力
书记员:张大国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