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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乔文炎与被执行人武汉市群力煤炭发展有限公司、高士军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鄂汉阳执字第00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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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乔文炎被执行人:武汉市群力煤炭发展有限公司、高士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阳经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群力煤炭发展有限公司、高士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市群力煤炭发展有限公司、高士军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高士军在银行存款15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冲

书记员:韩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