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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武汉荣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十堰荣华东风汽车专营有限公司承兑汇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09)阳执字第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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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法定代表人:倪体洲,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武汉荣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成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荣华东风汽车专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云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武汉荣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十堰荣华东风汽车专营有限公司承兑汇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的(2009)阳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09)阳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1、由武汉荣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截止2009年1月20日止所欠的银行承兑汇票款人民币20,684,071.88元、垫款利息人民币449,570.48元;2、由武汉荣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8日前偿还人民币100万元、2009年4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200万元、2009年6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300万元、2009年10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800万元、2009年11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6,684,071.88元及截止到2009年1月20日前的利息人民币449,570.48元;3、被告十堰荣华东风汽车专营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被告武汉荣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上述还款协议履行,原告可就全部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800元及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武汉荣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除已向申请人自动履行部分欠款外,截止到2009年6月30日,被执行人偿欠申请人人民币2009万元及延期付款利息未付,双方经多次庭外协商,于2009年12月29日达成一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于2010年1月5日来院申请要求本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荣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的查封,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武汉荣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房产采取了解除查封、冻结措施。现申请人来院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09年7月2日受理的(2009)阳执字第46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冲审判员:刘丹审判员:罗汉成

书记员:韩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