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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原告湖北石油润滑油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志鑫润滑油厂、范志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7

(2010)阳执字第004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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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湖北石油润滑油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桥口区宝丰路**。法定代表人:陈奕波,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志鑫润滑油厂。法定代表人:范志全,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范志全委托代理人:周建军,系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石油润滑油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志鑫润滑油厂、范志全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志鑫润滑油厂、范志全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范志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丹代理审判员:欧云代理审判员:林勤力

书记员:张大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