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仇昌木,男,汉,生于1965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升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工程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仇昌木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升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升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或应收收入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姚昆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