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长沙天晟门窗有限公司(原长沙天晟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某。
申请执行人长沙天晟门窗有限公司与执行人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的(2012)开民一初字第37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文杰
书记员:龙秀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