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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王肖明与被执行人吕丽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运盐执字第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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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肖明,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吴宁街道双岘路**。被执行人吕丽芳,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家属院**

申请执行人王肖明与被执行人吕丽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吕丽芳价值一千六百八十一万二千八百六十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永红执行员李敬民执行员相高望

书记员:李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