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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阳市隆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龙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08)文法执字第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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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安阳市隆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李青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中瑞,男,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龙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文昌大道。法定代表人耿保民,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隆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龙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2009)文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留豫EBV6**号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波审判员:刘立铭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郭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