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春芳,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春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60.1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强审判员:刘立铭审判员:安洪波
书记员:张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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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春芳,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春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60.1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强审判员:刘立铭审判员:安洪波
书记员:张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