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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华伟申请执行宋海宝、宋彦军、王维文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文法执字第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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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夏武奎,男,汉族。被执行人宋海宝,男,汉族。被执行人宋彦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维文,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华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海宝、宋彦军、王维文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宋海宝、宋彦军、王维文名下财产46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强审判员:刘立铭审判员:安洪波

书记员:张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