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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肖开士、李胜军申请执行韩爱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文法执字第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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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肖开士,男,汉族。申请人李胜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韩爱英,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开士、李胜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爱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韩爱英名下财产4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宝审判员:孔希审判员:王建军

书记员:韩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