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仁恩,男,汉族。被执行人中房集团安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建旭。
本院在执行陈仁恩与被执行人中房集团安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2)文民一初字第9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宝审判员:常波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闫文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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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仁恩,男,汉族。被执行人中房集团安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建旭。
本院在执行陈仁恩与被执行人中房集团安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2)文民一初字第9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宝审判员:常波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闫文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