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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荣富华、徐寿江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富法执字第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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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中段**。被执行人荣富华,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富顺县富世镇盐井街******。被执行人徐寿江,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自,住自贡市沿滩区九洪乡周湾村**** 被执行人欧兴芳,女,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自贡,住自贡市沿滩区九洪乡周湾村****iv>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富民二初字第61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2年10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寿江、欧兴芳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富顺县永年镇建设街14号(1层)营业用房(建筑面积43.01平方米,产权证号:富顺县房:富顺县房权证城字第****)13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徐寿江、欧兴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寿江、欧兴芳向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徐寿江、欧兴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徐寿江、欧兴芳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富顺县永年镇建设街14号(1层)营业用房(建筑面积43.01平方米,产权证号:富顺县房权证城字第201102565-1号、201:富顺县房权证城字第****ize:15pt;font-family:宋体;margin:0.5pt0cm;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腾科审判员:陈志刚审判员:张胜贵

书记员:何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