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人阶,男,195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飞龙镇飞龙场****。申请执行人郭世玲,女,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飞龙镇跳墩村**** 被执行人范弟萍,女,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住四川省富顺县赵化镇新华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富民一初字第21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范弟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弟萍向申请执行人刘人阶、郭世玲偿还借款90000元,但被执行人范弟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范弟萍与杨光华共同所有的富顺县赵化光华矸砖厂(包括机器、设备等),查封期间交由范弟萍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设置抵押、转移、变卖,毁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腾科审判员:张胜贵审判员:陈志刚
书记员:何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