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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人阶申请执行郭世玲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富法执字第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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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人阶,男,195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飞龙镇飞龙场****。申请执行人郭世玲,女,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飞龙镇跳墩村**** 被执行人范弟萍,女,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住四川省富顺县赵化镇新华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富民一初字第21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范弟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弟萍向申请执行人刘人阶、郭世玲偿还借款90000元,但被执行人范弟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范弟萍与杨光华共同所有的富顺县赵化光华矸砖厂(包括机器、设备等),查封期间交由范弟萍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设置抵押、转移、变卖,毁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腾科审判员:张胜贵审判员:陈志刚

书记员:何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