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夏子刚,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飞龙镇余丰村**。被执行人龚联江,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赵化镇古木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富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龚联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龚联江向申请执行人夏子刚偿还借款5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龚联江与陈启芬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富顺县飞龙镇新农场街一组的成套住宅一套(建筑面积230.4平方米,产权证号200909556)。二、查封被执行人龚联江与陈启芬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富顺县飞龙镇新农场街一组18号的非成套住宅(建筑面积27.06平方米、50.66平方米,产权证号200700056)。查封期间交由被执行人龚联江保管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变卖,毁损。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腾科审判员:张胜贵审判员:陈志刚
书记员:何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