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邮政局。法定代表人陈权,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浩,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贾开伟,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务农,住富顺县安溪镇杨堰村****。被执行人洪保芬,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务农,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新华街**附**,住四川省富顺县安溪镇杨堰村**** 被执行人欧明生,男,1976年8月8日出生,务农,住,住富顺县安溪镇中坝村**** 被执行人刘照伦,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务农,住富,住富顺县安溪镇仰天村****
本院执行的(2012)富民二初字第262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与贾开伟、洪保芬、欧明生、刘照伦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贾开伟、洪保芬、欧明生、刘照伦应给付原告的借款50000元和截止2012年9月18日止的利息12388.25元及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利息和罚息,现因被执行人贾开伟、洪保芬、欧明生、刘照伦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富法执字第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凭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应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钟碧秀审判员:周正康审判员:陈志刚
书记员:张英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