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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申请执行贾开伟、洪保芬、欧明生、刘照伦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富法执字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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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邮政局。法定代表人陈权,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浩,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贾开伟,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务农,住富顺县安溪镇杨堰村****。被执行人洪保芬,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务农,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新华街**附**,住四川省富顺县安溪镇杨堰村**** 被执行人欧明生,男,1976年8月8日出生,务农,住,住富顺县安溪镇中坝村**** 被执行人刘照伦,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务农,住富,住富顺县安溪镇仰天村****

本院执行的(2012)富民二初字第262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与贾开伟、洪保芬、欧明生、刘照伦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贾开伟、洪保芬、欧明生、刘照伦应给付原告的借款50000元和截止2012年9月18日止的利息12388.25元及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利息和罚息,现因被执行人贾开伟、洪保芬、欧明生、刘照伦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富法执字第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凭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应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钟碧秀审判员:周正康审判员:陈志刚

书记员:张英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