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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巫德辉、李联孝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富法执字第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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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中段**。被执行人巫德辉,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县胡家镇石龙村****。被执行人李联孝,女,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县胡家镇石龙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富民二初字第47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2年9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巫德辉、李联孝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富顺县金山路172号7幢2单元附12号成套住宅(建筑面积218.7平方米,产权证号200908333),并责令被执行人巫德辉、李联孝向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37万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巫德辉、李联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巫德辉、李联孝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富顺县金山路172号7幢2单元附12号成套住宅(建筑面积218.7平方米,产权证号20090833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军审判员:雷腾科审判员:张胜贵

书记员:何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