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中段**。被执行人巫德辉,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县胡家镇石龙村****。被执行人李联孝,女,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县胡家镇石龙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富民二初字第47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2年9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巫德辉、李联孝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富顺县金山路172号7幢2单元附12号成套住宅(建筑面积218.7平方米,产权证号200908333),并责令被执行人巫德辉、李联孝向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37万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巫德辉、李联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巫德辉、李联孝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富顺县金山路172号7幢2单元附12号成套住宅(建筑面积218.7平方米,产权证号20090833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军审判员:雷腾科审判员:张胜贵
书记员:何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