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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刁承华申请执行张晓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富法执字第1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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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刁承华,女,194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富顺县富世镇富义街********。被执行人张晓黎,男,195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富,住富顺县富世镇文庙正街**附**

关于刁承华申请执行张晓黎民间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晓黎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的四川自贡拍卖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对被执行人张晓黎所有的位于富顺县富世镇解放街170号的两处非成套处宅(产权证号0125730,建筑面积为38.4平方米;产权证号0125731,建筑面积为71.99平方米)进行了公开拍卖,买受人梁忠以188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张晓黎所有的位于富顺县富世镇解放街170号的两处非成套住宅(产权证号0125730,建筑面积为38.4平方米;产权证号0125731,建筑面积为71.99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梁忠(身份证号:5110281974********)所有和享有。二、买受人梁忠持本裁定书到富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腾科审判员:王军审判员:陈志刚

书记员:吴清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