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邮政局。被执行人陈建,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代寺镇飞轮村****。本院依据已经法律效力的(2012)富民二初字第350号、(2012)富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2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建在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昭通市珠泉支行有存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陈建在中国工商银行昭通珠泉支行帐上存款135200.00元,扣划至富顺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开户的自贡市商业银行富顺支行帐号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钟碧秀审判员:陈志刚审判员:周正康
书记员:何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