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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芹芬与四川震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涪执字第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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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芹芬,女,汉族,生于1971年,盐亭县。被执行人四川震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杨芹芬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279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3)绵民终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震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详见查扣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郝尚勇

书记员:彭文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