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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魏连兵与谢道林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明执字第005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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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魏连兵,个体。被执行人:谢道林,农业银行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的(2012)明民一初字第022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谢道林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谢道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谢道林在明光市张八岭镇南小圩有房产一处,证号为1092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谢道林所有的位于明光市张八岭镇南小圩的房产,证号为10928。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谢道林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万德央审判员:杨悝审判员:臧良云

书记员:崔琪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