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怀斌。被执行人:浙江吕嘉置业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池河大道中段。负责人:卢国潭,该分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明民一初字第020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66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明执字第00169号案件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克喜
书记员:崔琪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