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蔬菜副食品公司黄浦批发交易市场,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岱山街)**。法定代表人余允农,该市场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华森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西路** 法定代表人黄沧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1)鄂民一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蔬菜副食品公司黄浦批发交易市场与被执行人武汉华森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鄂民一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建平审判员:刘洪新审判员:甘彬
书记员:何晓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