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建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惠济路**。法定代表人李建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化工轻工材料供应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街**。法定代表人苏厚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化工轻工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街** 法定代表人熊纯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0)武民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建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化工轻工材料供应公司、武汉市化工轻工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难以处置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武民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建平审判员:甘彬审判员:刘洪新
书记员:何晓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