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加德。被执行人肖本华。
申请执行人徐加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本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的(2012)彭州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肖本华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加德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本华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书面予以认可,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条文全文附后),裁定如下:
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肖本华给付申请执行人徐加德借款47774.53元,案件受理费749元,合计48523.53元,未执行金额为48523.53元;二、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2)彭州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雪榕审判员:刘平代理审判员:方露
书记员:钟大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