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文钦。被执行人孙华兵。
申请执行人何文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华兵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日作出的(2012)彭州民初字第2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华兵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文钦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2013年3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孙华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孙华兵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华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196000元、案件受理费4220元,共计200220元。被执行人孙华兵尚欠申请执行人何文钦200220元。二、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2)彭州民初字第2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雪榕代理审判员:赵中国代理审判员:方露
书记员:邓泽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