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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某某与成都呈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2013)彭州执字第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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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大君,又名赵大军。被执行人成都呈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磁峰镇西一村**。法定代表人黄祥廷,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赵大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呈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的(2012)彭州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大君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呈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条文全文附后)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109800元及案件受理费2496元,未执行112296元;二、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2)彭州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雪榕审判员:刘平代理审判员:方露

书记员:陈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