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沙。被执行人高枫。
申请执行人周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枫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2)彭州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枫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沙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枫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书面予以认可,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条文全文附后),裁定如下:
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高枫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未执行金额为102300元。二、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2)彭州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雪榕审判员:刘平代理审判员:方露
书记员:陈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