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焕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灵芝,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5日以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本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一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周东理执行员刘兴义执行员马海鹏
书记员:卫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