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原名深圳市财政局)。法定代表人乔家华。被执行人深圳市高戌达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高润丰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久。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投资款本金6817788.93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59525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高戌达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高润丰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6877313.93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直
书记员:杨学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