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海田路民生金融大厦1-11、16-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351059Y。法定代表人吴新军。被执行人刘锡江,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洪映珊,女,1989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执行人殷明亮,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刘锡江、洪映珊、殷明亮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227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一、被执行人刘锡江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6976676.22元、罚息(含复利)74148.87元(罚息(含复利)暂计至2019年4月16日,此后产生利息、罚息(含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9.7875%计至全部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刘锡江补偿申请执行人律师费100000元、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洪映珊、殷明亮对刘锡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生效裁决所确认之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1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的执行。2019年12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执43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本院执行,并将案件移送本院。2020年2月18日,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仲裁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殷明亮名下位于深圳市区保税区(、、)房产、了被人名下深圳市华侨城路世界花园海华居第2栋21F号房产、冻结被执行刘锡江名下持有的深圳市斯克力化工贸易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冻结刘锡江名下持有的深圳市盛联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60%的股权。被执行人刘锡江名下位于深圳市华侨城路世界花园海华居第2栋21F号房产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被另案拍卖,本案依法申请参与分配,共计分得执行款8539248.92元扣除本案执行费69747.51元,申请执行人受偿金额为8469501.41元。据此,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予以结案。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刘锡江、洪映珊、殷明亮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227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一、被执行人刘锡江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6976676.22元、罚息(含复利)74148.87元(罚息(含复利)暂计至2019年4月16日,此后产生利息、罚息(含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9.7875%计至全部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刘锡江补偿申请执行人律师费100000元、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洪映珊、殷明亮对刘锡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生效裁决所确认之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1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的执行。2019年12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执43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本院执行,并将案件移送本院。2020年2月18日,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仲裁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殷明亮名下位于深圳市区保税区(、、)房产、了被人名下深圳市华侨城路世界花园海华居第2栋21F号房产、冻结被执行刘锡江名下持有的深圳市斯克力化工贸易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冻结刘锡江名下持有的深圳市盛联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60%的股权。被执行人刘锡江名下位于深圳市华侨城路世界花园海华居第2栋21F号房产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被另案拍卖,本案依法申请参与分配,共计分得执行款8539248.92元扣除本案执行费69747.51元,申请执行人受偿金额为8469501.41元。据此,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予以结案。本院认为,本院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2272号裁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一、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2272号裁决执行完毕;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殷明亮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京隆苑M栋(1、2、3)3-8A房产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刘锡江名下持有的深圳市斯克力化工贸易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深圳市盛联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60%的股权的冻结。执行长谢文超执行员温昕执行员陈文瑞
书记员: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