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山纵横联合板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乡银河路北口。法定代表人周清喜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庄雨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圣古中路。法定代表人李明秋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唐山纵横联合板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庄雨五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唐民四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依法受理。现本案双方当事人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唐民四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杨会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