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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姜容秀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裁字第00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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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姜容秀,女。被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游海,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姜容秀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的(2012)莲民一初字第0066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容秀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房屋过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2013年5月30日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XX街X号XX大厦X号楼X层XXX号房屋过户至姜容秀名下。申请执行人姜容秀于2013年6月3日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一初字第00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