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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金存与被执行人罗清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裁字第0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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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旭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建国。申请执行人张金存,男。被执行人罗清云,男。

申请执行人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金存与被执行人罗清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莲民三初字第00610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莲民三初字第0061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申请执行人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金存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提交工程相关验收资料,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本案与本院(2013)莲执恢字第00432号案件是相关联案件,双方当事人相同但互负义务,2013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金存与被执行人罗清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张金存从向法院交付的保证金中支付50000元给罗清云后双方再无争议。申请人于2013年6月20日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裁字第0015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