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学仁,男。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三初字第0097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陕西金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尚未给付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7条,裁定如下:
依法提取陕西金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付给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款项中的22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赵东
书记员:张亦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