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克智。被执行人西安市百野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百野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负责人石磊。被执行人白杰。被执行人石磊。
孙克智申请执行西安市百野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百野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白杰、石磊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咸民终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西安市百野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为519854.5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将被执行人白杰、石磊委托府谷县人民法院、西安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追加西安市百野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为被执行人,依法查封西安市百野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化肥204吨。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对该异议听证后,我院以(2013)三法执字第00006-3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查封财产的执行。申请人提起诉讼。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0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恢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张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