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又名李某甲),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东坑镇,农民。被执行人靖边县荣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任公司经理。
地址:靖边县宁条梁镇。被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畔镇,系靖边县荣茂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靖边县荣茂商贸有限公司、冯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靖边县荣茂商贸有限公司、冯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李某一次性支付了全部的案件款202150元(其中修路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现案件款已全部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靖民初字第005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罗振林审判员:折宝明审判员:雷斌琦
书记员:贺玉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