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詹某某,男,汉族,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城川镇人,现住靖边县大路沟乡,个体户。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塞县镰刀湾镇,工人。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五里湾乡小张渠村,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高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赵某、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2013年7月20日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款现已全额兑付给申请执行人詹某某,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2012)靖民初字第02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雷斌琦审判员:折宝明审判员:罗振林
书记员:高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