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大路沟乡。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塞县镰刀湾乡。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五里湾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高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4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赵某、高某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所有案件款已全部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2)靖民初字第02435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斌琦审判员:折宝明审判员:罗振林
书记员:高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