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某与赵某、高某某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靖法执字第0008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大路沟乡。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塞县镰刀湾乡。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五里湾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高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4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赵某、高某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所有案件款已全部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2)靖民初字第02435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斌琦审判员:折宝明审判员:罗振林

书记员:高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