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臧剑南。委托代理人苏子营。委托代理人唐月华。被执行人洋浦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臧剑南与被执行人洋浦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为确保申请执行人臧剑南的合法权益得以有效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洋浦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耿代理审判员:姚鑫代理审判员:苏志辉
书记员:马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