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宏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芜湖手足外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开发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手足外科医院银行存款5592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