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志宏,××,××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被执行人何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申请执行人黄志宏与被执行人何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的(2013)融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平在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的(2013)融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国社审判员:何建明审判员:潘锦
书记员:韦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