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继美,男,生于1976年5月10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陈绍荣,男,生于1964年12月26日,汉族,学湖北省利川市人,个体工商户。系原告胞兄。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武汉网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良德,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21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于2013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武汉网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储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武汉网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储蓄存款人民币15036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承章审判员:王广郊审判员:李修贵
书记员:陈彦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